退市新规实施三个月:共10家公司收到交易所发出的“退市通知”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2021-04-02 15:09:30

    随着2020年年报的披露,有上市公司因业绩归正申请摘帽,也有公司因继续亏损而走向退市。

    去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史上最严退市新规。《证券日报》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梳理,截至3月31日,退市新规实施三个月,共10家公司收到交易所发出的“退市通知”。其中,有9家公司收到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书,1家收到交易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从退市指标来看,3家2020年续亏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5家触及“1元退市”指标,1家为主动退市,1家为吸收合并退市。

    市场人士认为,随着史上最严退市新规的发布,A股市场退市力度明显加大。随着退市新规影响进一步显现和资本市场“零容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预计今明两年退市公司数量会持续增加。

    A股退市力度加大

    多家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具体来看,上述10家收到交易所退市“通知”的公司中,*ST航通为主动退市;营口港为吸收合并退市;*ST工新、*ST秋林和*ST康得3家是在暂停上市后,2020年继续亏损且2020年年报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ST宜生、*ST成城、*ST长城、*ST天夏和东方金钰等5家触及“1元退市”指标。其中,*ST宜生、*ST成城因触及2020年的退市新规,无退市整理期直接摘牌。

    “退市力度加大是注册制推行后的必然结果,有助于形成流水不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安证券策略分析师张亚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自注册制改革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去年年末退市新规出台,A股市场退市力度明显加大,强制退市标准也迎来大幅优化。未来,随着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退市公司家数可能会继续抬升。

    2020年11月份,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今年3月8日,证监会召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强调,全面贯彻落实退市制度改革方案。

    除了上述10家公司,还有多家上市公司属于退市“风险股”。《证券日报》记者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梳理,截至3月31日,11家公司处于暂停上市中,其中4家预计2020年继续亏损,或将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退市。今年1月份,这4家公司均发布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剔除触及退市指标和暂停上市的公司外,截至3月31日,从“1元退市”指标维度来看,14只A股收盘价低于1.5元/股。另外,3月31日收盘后,因股票已经连续1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每股1元人民,*ST舜喆B发布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实施方案》一起通过的还有《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更强,有些信披违法犯罪是长期的,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逐渐暴露出来。预计今明两年退市公司数量会持续增加。

    违法企业不能“一退了之”

    未来可从三方面优化退市制度

    随着常态化退市机制的建立,市场一致认为,对于违法违规公司,不能“一退了之”。

    “一些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退市企业,需要妥善安排和引导受害的投资者进行追责赔偿工作,避免让普通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退市企业,则需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郑磊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应依法处理,成为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

    “投资者保护制度是退市制度能够顺畅运行的核心,合理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能够衡各方利益的诉求,弱化退市阻力。当前我国的制度设计也越来越重视投资者保护,新证券法设专章制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且创设了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张亚婕表示。

    张亚婕认为,未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成熟,退市制度仍有优化改善的空间,主要是三方面,一是进一步推进投资者保护,完善集体诉讼制度。我国目前仅有两家投保机构,可能无法满足所有中小投资者的诉讼需求,如何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是进一步健全转板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成熟的转板机制一方面可以拓宽上市公司退市渠道,另一方面也有效提升退市效率。当前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初现雏形,各个板块之间的功能定位日渐清晰,新三板内部转板和精选层升板机制已经完成,未来我国转板机制可能在同级转换方面有所突破,转板制度的执行力度也有望加大。

    三是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 退市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