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旭军
无论开车还是坐车,打开车门都是下车的必经程序,但就是这看似简单的一件小事,却隐藏着不小的风险。近年来,因开启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2017年8月,北京市通州区司机杨某开车门前,未观察车后情况,不料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车门,骑车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年3月,杨某被北京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安徽滁州,一电动车正常行驶,路边停靠的轿车突然打开车门,电动车躲避不及,连人带车被撞翻在地。警方判定,轿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于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却有不同意见。下面,我们来看看一起开车门导致事故引发争论的赔付案件。
开门不慎酿事故,如何赔付引争议
这是一起发生在市区的交通事故。司机刘师傅是一名网约车驾驶员,某日刘师傅接到客户预约,可就在乘客上车时,意外发生了。乘客在上车开启车门时,由于打开角度太大,车门撞上了旁边正常行驶的另一辆网约车。事故发生后,双方报交警处理,交警判定刘师傅及乘客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说明本次事故产生的己方车辆损失500元、对方车辆损失4150元,共计4650元由刘师傅承担。根据后期了解,乘客在本次事故处理中承担了对方车辆营运损失2000元。
由于刘师傅的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分别投保在不同的两家保险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在赔付时有不同做法。交强险公司在赔付时依据事故认定书中刘师傅和乘客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认为乘客应当负有50%的赔付责任,因此将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按照50%计算赔付刘师傅1000元。商业险公司则认为,虽然本次事故交警判定刘师傅和乘客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但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说明事故中的车辆损失由刘师傅承担,刘师傅也支付了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在确认乘客没有支付事故车辆维修费用的前提下,应当在剔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外,全额赔付刘师傅。
“有责赔付”为原则,遵章守法最关键
根据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对同一起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在处理此案时,交强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有待商榷。原因如下:交强险是责任险,在事故赔付中应当遵循“有责赔付”的原则,即保险标的在本次事故中只要负有责任就应在限额内赔付第三者车辆损失,这部分的赔付与事故责任大小无关。对于商业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还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在本案中,刘师傅与乘客均有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为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对外责任是指对受害人的责任,对内责任则是指数个侵权人内部之间的责任分担。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应指共同侵权的对外责任,而不是共同致害人之间的责任份额。而且,在商业三责险合同中,也并没有排除赔付连带责任的约定。同时,由商业三责险对连带责任进行赔偿也符合交通事故当中保护受害人的一般价值取向。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最后,笔者希望这个案例会对广大车主朋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带来一些帮助,同时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停车后认真观察车辆周边环境,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开启车门,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理赔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