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小孩出售180余克黄金项链 市场监管部门回应

来源:每日商报 发布:2022-03-24 15:10:20

此前,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大关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大关所”)接市民徐先生投诉称:“我的小孩在位于香积寺路的一家黄金店出售了一条重约180余克的黄金项链,商家共支付4万元。但我家小孩年龄只有14岁,属于未成年人,该出售行为未经过我的同意,店家不应该进行交易,且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要求返还项链或给予相应赔偿。”

商家愿意根据交易当月黄金市价 补差价9000元

接到投诉后,大关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徐先生和店家,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大关所工作人员介绍:“经调查,徐先生的小孩今年14岁,其在某位16岁的同学的陪同下将家中一条黄金项链(经核实:重为143.7克)进行售卖。当时,店家表示,因其同学长相较为成熟,在未查看身份证明的前提下,主观判定其属于成年人,并收购上述黄金,共支付其41400元整。而徐先生于几天后发现黄金项链丢失,发现是自家孩子已将黄金链售卖后,遂多渠道反映,要求店家返还项链。但店家收购该项链后已经进行熔化再铸,无法实物返还。”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商家愿意根据交易当月的黄金市价,将差价9000元补给徐先生,徐先生表示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在要求店家今后规范经营的同时,也对徐先生的小孩进行了批评教育,提醒徐先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的消费安全教育。

当未成年人独自进行大额消费时 商家应谨慎辨别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其中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徐先生的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徐先生对该笔大额消费不予追认,店主理应退还其黄金项链,但由于项链已熔,无法退还,且该笔交易的交易额确实低于市价,最终经协商,由商家按当月均金价进行差额补足。

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作为商家层面,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当未成年人独自进行大额消费时,商家应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综合判断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能力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更不能因消费者是未成年人而谋取不当利益。作为家长层面,应该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责任,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作为社会层面,政府部门和学校也应加强科学理消费教育宣传,积极开展放心消费进校园等活动,共同构建未成年人消费安全保护网。(通讯员 徐艳 记者 汪晓筠)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