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营销虚假宣传 江西启动专项执法行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2022-05-26 11:21:46

“100块钱9斤小龙虾”“只要70余元,满满一大桌菜”“爷爷种的苹果快要烂在地里滞销了”“这种胶带可以瞬间将破裂油桶粘合”……新媒体时代,消费者在日常刷短视频、看直播带货、网购的时候,经常会看到上述的营销话术,一不小心就会落入不法商家虚假宣传的陷阱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营销活动监管,促进网络营销健康发展,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网络营销虚假宣传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针对注册地或长期居住地在江西省,且借助电商平台等开展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网络营销过程中虚假宣传的专项执法行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通知》中明确提出:直播带货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产地、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标题、封面、布景、道具、商品展示以及其他容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元素。

短视频(音频)发布者不得利用视频、音频、图像、水印、跳转链接等相关元素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产地、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采用剪辑、拼接、添加滤镜、特定展示等方式对商品使用前后对比、商品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视频展示效果应与宣传产品、服务一致。不得虚构故事情节或商品背景进行营销。不得通过超出普通用户认知或违背科学常识的方式,展现商品效果。

网店经营者要确保展示页面和详情页面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一致、来源真实,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等。不能采用夸张的展示手法博人眼球,误导消费者。对利用专利、荣誉、销量等信息进行商品宣传时,需要明确、清晰展示相关证明和数据来源,不得造假。

在促销活动中,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网络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从严整治促销活动中“史上最低价”等涉嫌价格欺诈行为。采用团购、抽奖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需要对活动流程、规则、时限、使用条件、限制人数、参与门槛等作出显著说明,不得以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噱头欺骗用户、虚假宣传。不得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针对刷单炒信等其他虚假宣传行为,《通知》要求,用户评价和相关评分应当基于真实交易、反映真实情况、体现真实意图,不得采取虚假交易、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好评返现、有偿探店、“云探店”等方式,聘请“水军”大V”“达人”等虚构销量、编造用户评价或利诱用户做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行为。不得采用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收藏量、点赞量等方式对数据或流量造假。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平台应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加大监督审核力度,对于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及时处置;平台内经营者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盲目逐利而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大消费者应拒绝配合不法商家做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行为,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如因商家虚假宣传而受到侵害,或发现商家的不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欧阳路 记者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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