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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一酒吧内,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将李某放在身边沙发上的手机盗取据为己有。李某报案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张某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00余元。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同年11月24日,公安民警向被害人李某发还其被盗的手机一部。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并取得了李某谅解。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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