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动者而言,对于任何有可能给自身权益带来影响的事项,都应该留个心眼,切忌简单草率,事先“堵漏避坑”,才能规避事后的风险。就用人单位而言,对有可能影响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不能含糊其词,切忌给劳动者“挖坑”。
离职报告多写了3个字,赔了公司2.9万元——据1月24日《工人日报》报道,有的劳动者因为在离职文书上随意签字,或用语不当、粗心大意等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减损的现象屡屡发生,还有的劳动者套用网上辞职模板“吃哑巴亏”,或被用人单位“统一模板”忽悠。记者调查发现,劳动者离职时对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文书存在歧义而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不在少数。律师提醒,劳动者在签署文书时应谨慎小心。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往往要签署各种协议、声明、承诺等文书,这些文书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双方要认真履行。如果劳动者没有认真对待,或者对其中的含义理解不准确而盲目签署,即使事后向用人单位“讨说法”,也可能得不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导致自身权益的减损。“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了公司2.9万元”的情况具有一定偶然性,但其警示意义不可小视。
事实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众多案例里,源于劳动者个人原因的占有一定比例。比如,有些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作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后不履行,用人单位根据承诺对劳动者给予一定处分,而劳动者不认同;有些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或保密协议时,对格式条款内容没有认真阅读,或者存在疑虑也没有提出,协议生效后再提出异议被驳回;有些劳动者在请假时理由描述不当,被用人单位认定为旷工;有些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的理由用语不当,被认定为辞职;有些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者工伤赔偿协议时,对个人权利随意处分,事后反悔,没有得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支持等。这些问题在不少劳动者眼里似乎都是“小事”,而它们往往会成为减损自身权益的“大坑”。
客观而言,无论是劳动者单方向用人单位作出的承诺、声明,或者是与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文书,只要出于自愿、内容合法,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劳动者必须谨慎签字、慎重对待。有些劳动者事前不在意、不重视,事后抱怨,以种种理由提出反悔,一旦用人单位不同意,往往会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吹毛求疵,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守诚信,这类事件甚至引发舆论的不同声音。
类似事件往往给劳动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也给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造成一定困扰,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国家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既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预防本不该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要对类似的“小事”认真对待。
就劳动者而言,对于任何有可能给自身权益带来影响的事项,都应该事前留个心眼,切忌简单草率。比如,事实不清楚的,要尽量核实;对条款内容不理解的,多问多咨询;对法律问题不明白的,征求律师或专业人员的意见。一句话,事先“堵漏避坑”,才能规避事后的风险。
就用人单位而言,给劳动者设定的义务,都要向劳动者做出明确提示。比如,要求劳动者签署的文书,要在事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劳动者解释清楚,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给劳动者必要的准备时间;要求劳动者遵守的事项,提醒劳动者谨慎对待;对有可能影响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不能含糊其词,切忌给劳动者“挖坑”。
就工会组织而言,要给劳动者提供就近找得到的法律援助窗口和通道,方便其获取相关法律援助和支持。就有关部门而言,要多提供简单易行的规范性模板,尽量减少选择项或者对选择项进行必要说明,不要让劳动者过于纠结。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越来越重要且必要。在这一进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充实相关法律知识,同时,相关部门要强化预防劳动纠纷的制度建设,将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