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积极作用、防范道德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就《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2014年,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有四大变化:
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基于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
明确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
强化道德风险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
明确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办法》第三条明确,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刚性兑付是指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出于避免声誉风险等目的,在兑付金额与尽责程度缺乏关联性的情况下,仍以固有资金接盘、其他信托产品承接或第三方代偿等方式兑付受益人本金或收益的行为。《办法》提到,当信托公司面临流动性危机或清偿风险,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序开展风险处置:(一)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拓宽资金来源、增资扩股或市场化重组等自救措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二)若信托公司自救失败,应当核减资本直至资本清零,原股东退出;(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可以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化解,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若信托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清算,基金不得对其实施救助。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银保监会表示,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记者聂国春)